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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导论
一、修订《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历史背景
二、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和创新之处
第二章 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总则第一条
二、总则第二条
三、总则第三条
四、总则第四条
五、总则第五条
第三章 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一、组织设置第六条
二、组织设置第七条
三、组织设置第八条
四、组织设置第九条
五、组织设置第十条
六、组织设置第十一条
第四章 机关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基本职责第十二条
二、基本职责第十三条
第五章 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十四条
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十五条
二、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第三十六条
三、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第三十七条
四、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第十章 附则
一、附则第三十九条
二、附则第四十条
三、附则第四十一条
四、附则第四十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显示全部信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l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